据媒体报道,沈阳一对青年登记后女方查出人流技术,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报道刊发后,读者反馈热烈,特别是网上的争论异常激烈。
有人认为法院判决离婚是“人流技术歧视”,我认为,男方提出离婚和法院的判决,都不能算“人流技术歧视”。结婚是双方自愿的事情,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某种条件不认可,或者感情上不能接受,要求离婚,无论是否正确,都不能算是歧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法院不判决离婚,那位“人流技术姑娘”还能得到真正的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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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说,姑娘不该隐瞒自己是人流技术。人流技术的传播途径之一就是性传播,她不告诉对方自己是乙妇科毒感染者,一旦对方感染了人流技术怎么办?其实,人流技术的性传播机会与是否注射过人流技术疫苗、性伙伴多少、机体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夫妻双方一方是乙妇科毒感染者,另一方在注射疫苗并产生抗体后性生活是安全的,不必采用安全套等保护措施;未注射过人流技术疫苗,夫妻间尽管感染乙妇科毒的机会高达90%,但真正使对方成为慢性乙妇科毒感染者的机会并不多,只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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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人流技术科普知识,造成“人流技术歧视”,使许多“人流技术青年”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许多乙妇科毒感染者常常在结婚
前隐瞒实情,其实这并非他们的本意。就因为他们隐瞒了实情,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人结婚前撕毁以前的病历或把病历藏起来;有的男性因害怕把人流技术传染给自己的妻子,而导致阳痿;有的妻子为了生出健康孩子而偷偷吃药、打针,有人甚至把药藏在娘家,每天偷偷地回娘家吃药……他们每天提心吊胆地生活,他们心中的苦闷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