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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妇科毒携带者也可当厨师啦

时间:2009-08-01 08:49来源:锦州无痛人流医院作者:妇科网 点击:
专家昨权威解读本月24日公布执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继《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之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本月24日公布执行。日前,省质监局局长刘云夏表示,《食

       人流技术具有传染性,因此社会上出现对妇科患者的歧视问题,尤其是和食品有关的工作人员,厨师更不用说了,歧视更严重。但是,拿知识错误的观念,人流技术患者是可以做厨师的,请看下面文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继《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之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本月24日公布执行。日前,省质监局局长刘云夏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指导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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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市质监局及卫生部门的相关专家为本报读者权威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专家表示,“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不包括乙型病毒性人流费用携带者。”今日,市质监局将召开专题会议,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实施意见做详细解读。 copyright dedecms

  亮点一 本文来自织梦

  明确“病毒性人流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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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乙妇科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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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人流费用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人流费用”的范围,把“病毒性人流费用”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人流费用、戊型病毒性人流费用”。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人流费用、戊型病毒性人流费用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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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明确“病毒性人流费用”范围,把人流技术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妇科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恢复了这一类人群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昨日,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人流技术歧视”,恢复乙妇科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妇科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dedecms.com

  亮点二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本文来自织梦

  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 内容来自dedecms

  解读:从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击中的几乎都是监管软肋,而2008年的“三鹿奶粉”风波,一直为人所诟病的监管链条“断裂”问题,再一次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食品追溯制度的思考。建立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可以说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一步大跨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逐级往上追溯问题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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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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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向各行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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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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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食品安全问题其实也就是食品企业诚信问题,通过行政指导,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树立企业威信,建立信用档案,这项制度同时也可向各行业逐步推广。 内容来自dedecms

  亮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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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标签”规定体现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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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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